委培毕业生要按委培协议派遣,确因委培单位关、停、并、转不能接收的,应由委培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就地就近安排就业,跨市安排就业或因家迁、升学、留校拟异地就业的要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
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学单位和教育部门就业,鼓励和支持教育部门积极吸纳非师范类毕业生到教育和教学部门就业。
4.继续为毕业生就业创造宽松、便捷条件。
(1)鼓励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投身于西部开发建设。对于到西部就业的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工作单位或原籍所在地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协助其办理落户手续,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2)鼓励用人部门和地区积极吸纳毕业生。对于在各类毕业生就业市场上所签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只要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就业政策,各级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都要纳入就业方案,予以派遣。
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吸引毕业生的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毕业生就业市场吸纳人才,为本地区、本单位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3)鼓励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于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享有到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同等待遇。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才服务中介机构在当地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指导下,可向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就业培训等服务,解决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4)简化毕业生就业程序与手续,放宽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年限。毕业生在就业政策的指导下,凡在择业期(2年)内找到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以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为主要依据,予以办理有关就业、落户等手续。
(5)鼓励毕业生继续深造与提高。对于低层次或者专业所限暂时难以就业的毕业生,要鼓励他们参加提高层次或增强就业技能的学习与培训。在经过适当选拔的基础上,鼓励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升入高职学习,高职毕业生升入本科层次学习。
(6)规范毕业生就业领域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清理毕业生就业领域乱收费问题。除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外,一律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如果出现问题,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初步建立省级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加快与用人单位、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连接,促进毕业生就业市场由传统管理模式向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现代管理模式转变。
6.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各高中等学校要不断改革毕业生就业指导模式,建立一个有固定场地、有专业人员、有科学体系的毕业生就业指导系统,将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作为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一环,为毕业生提供优质服务。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主动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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