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一、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的确定 1.出资方在使用该房产期间要向出地方支付租金或手续费、管理费等款项的,应为有租使用性质,如已向国土房管部门领取了《房地产证》的,《房地产证》权属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即应由《房地产证》权属人向地税征收机关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如未领取国土房管部门核发该房产的《房地产证》的,视为产权未明确房产,使用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即应由出资方向地税征收机关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宣布失效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一方出地一方出资
建造房屋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2]192号)
属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90号)第
二条和《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51年8月8日中央政府政务院公布)第
三条以及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87)粤税三字第006号文附件]第16务的规定,现对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造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出资方使用若干年后交还给出地方的经营行为如何交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的确定
1、出资方在使用该房产期间要向出地方支付租金或手续费、管理费等款项的,应为有租使用性质,如己向国土房管部门领取了《房地产证》的,《房地产证》权属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即应由《房地产证》权属人向地税征收机关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如未领取国土房管部门核发该房产的《房地产证》的,视为产权未明确房产,使用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即应由出资方向地税征收机关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