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1999年
认定的100件著名商标进行复查认定的通知
(津工商标字[2002]8号)
根据《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1999年本市首批认定的100件著名商标即将到期,为做好对首批著名商标的复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认定的条件
申请复查认定的著名商标除需符合《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使用该商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或出口创汇水平等主要经济指标仍居于本市同行业的前列;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消费者满意率高,被认定为著名商标后没有重大质量投诉;
3、商标所有人重视商标的广告宣传,除中华老字号和商品(服务)规模行业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外,一般情况下2002年各类广告宣传费(含展览展销费、宣传品印刷费等)达50万元以上,或2000年―2002年累计100万元以上;
4、被认定为著名商标以来,没有发生严重的商标违法违规行为。
二、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1999―2001三年主要经济指标的财务报表(须提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或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年度财务报表);
4、该商品主要销售区域及销售量并提供主要购销凭证的复印件;
5、由市行业协会出具的近年来该商标商品(服务)在同行业排名的证明材料;
6、该商标商品所做各类广告宣传的凭证(包括广告票据、参加展览、展销及印刷宣传品等票据)。
7、该商品被侵权、假冒及诉求情况。
三、工作时间、方法和步骤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6月1日至6月31日)
各工商分局要组织到期复查的企业认真学习《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提高企业对复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积极参加复查认定工作。
2、组织填报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
各工商分局在收到企业提出请求复查认定的申请后,指导企业严格按照《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材料。
3、复查初审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各工商分局要按照复查认定条件严格进行初审,并在9月底之前将复查认定材料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