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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入户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
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入户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2002]48号)


广州、韶关、佛山、清远市人民政府,省计委、扶贫办、公安厅:
  为进一步帮助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入户难问题,巩固该地区人口迁移工作成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通知如下:
  一、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入户问题的指导思想
  粤北石灰岩地区人口迁移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省委、省政府为从根本上解决居住在韶关、清远两市石灰岩地区7个县(市)47个乡镇(名单附后)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特困人口的生活问题而采取的重大扶贫措施,为全省提前3年实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打下重要基础。为了进一步巩固扶贫工作成果,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把落实解决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的入户问题作为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以不损害迁入地农民群众的利益为原则,以实现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的安居乐业为目标,加快落实解决外迁户的入户问题,促进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尽快融入当地社会。
  二、入户对象界定
  2市7县(市)47个乡镇内列入省、市政府组织的人口异地安置计划,并于1997年4月1日以前,通过政府出面联系或投亲靠友自找门路,举家搬迁到外市从事代耕或从事二、三产业的外迁户。具备以下3个条件者准予入户。
  (一)在现居住地从事代耕或二三产业(劳务)满3年的,或在当地已购买耕地的。
  (二)在现居住地已解决住房的(自购、自建或租用房屋均可)。
  (三)在现居住地没有刑事犯罪记录且经计生部门出具证明已落实计划生育措施。
  三、审批程序
  (一)迁出地审批
  1.由迁出地县(市、区)政府对符合外迁条件的人口进行登记、核实、造册,并上报省扶贫办。
  2.省扶贫办审核确认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入四名册后,通知迁入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迁出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
  3.迁出地公安部门根据省扶贫办确认的名单和迁入地县
  (市、区)人民政府准予迁入的函,按户口迁移的规定程序,为外迁户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迁入地审批
  1.对拟迁入本地的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迁入地政府应按上述条件要求,指定负有人口与户籍管理职能的部门进行实地核实和审查,按审批权限,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2.审核确认符合迁入条件者,应及时批准在居住地入户并函告迁出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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