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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口旧车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进口旧车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2]198号 2002年6月10日)


南京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南京多伦多精密系统有限公司章安强先生进口一辆旧奔驰S500小轿车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章安强先生申报车辆购置税所提供的汽车证书、发货单、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均表明其进口自用的奔驰S500小轿车为已使用多年的旧车,且该车报关时海关核定的价格远远高于车主自行申报的价格。所以,我们认为章安强先生进口自用的奔驰S500小轿车,按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和应纳关税、消费税计算申报车辆购置税,虽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但无证据证明其理由不正当,故应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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