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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五项内容的,有关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按2001年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要求,逐一进行治理。
  (六)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虽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决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落实《规定》,强化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5月20日召开的全区深入宣传贯彻《规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实施;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系统、本行业所属单位对《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把专项治理工作与《规定》的宣传、贯彻实施紧密结合起来,加大工作力度,促使各单位树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增强单位自身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宣传氛围。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和《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大力宣传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和落实《规定》的必要性、重要性,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对专项治理过程中查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进行报道,昭示政府治理火灾隐患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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