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清远市下属趸售县(市)销售电价的批复
(粤价[2002]197号 二00二年六月十九日)
清远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调整清远市趸售县电价的请示》(清市价[2002]85号)收悉。根据省网销售电价调整后你市趸售电价降低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上报方案中调整英德、连州、阳山、连山、连南县(市)销售电价的意见。
二、调整后的电价(见附件)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所执行电价与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三、调整前执行峰谷电价的用户,调整后如仍执行的,其电价请当地物价局根据附件的价目表,按调整前的峰谷比价、时段计算。
四、希望你市继续加强电价管理,进一步降低电价,争取早日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今年“两改一同价”的工作目标。
附件一:英德市电价价目表(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