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特批和病残儿生育审批分别按市计生委(2001)20号和(1998)35号文件执行。
二、《计划生育管理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的使用规范
(一)、使用对象
1、跨乡镇(街道)以上发生户口迁移的已婚育龄妇女由已婚育龄妇女迁出所在地乡镇(街道)发《联系函》。
2、男到女家落户男方户口未同时迁入至女方的,由男方户藉所在乡镇(街道)发《联系函》(指跨乡镇、街道以上)。
3、杭州市范围内跨县(市)区婚嫁(农嫁居、居嫁农、居嫁居)而户口未同时迁入到嫁入地,婚后在男方户藉所在地居住者,由女方户藉所在地乡镇(街道)发《联系函》。
4、城区范围内现居住地发生迁移的已婚育龄妇女,由已婚育龄妇女迁出地乡镇(街道)发《联系函》。
(二)、使用要求:
1、对以上四种使用对象,要求在迁出30天以内向户口迁入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发出《联系函》。
2、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在收到《联系函》后,应仔细查阅育龄人员情况,并及时纳入管理,15天内将《联系函―回执联》寄往迁出地乡镇(街道),查无此人的,退回原件。
(三)、其他要求:
1、《联系函》从2001年7月1日开始按新规定使用。
2、《联系函》的使用情况列入年度考核。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
(一)、申领范围:
1、杭州市范围内参照《服务证》的申领范围。2、夫妻一方户藉在杭州市内,另一方在杭州市外可根据独生子女父母的意愿在男方或女方申领。
(二)、凡具备以下条件的育龄夫妇均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一对夫妇合法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2、合法领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3、离婚后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离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未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
4、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依法生育的。
本意见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我委原下发的(1992)18号、(1995)47号、(1995)62号、(1999)48号文件同时废止。
杭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