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发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发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渝府[2002]77号)


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核发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渝环文(2002)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重庆市组织开展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行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两级发放、两级管理。市级负责占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负荷65%的重点排放单位(市属以上重点企业)的排放许可证申报、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负责其他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申报、审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管辖单位的划分由你局另行文规定。
  三、对排污单位所排放的污染物实行一证管理。市级管辖单位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使用“重庆市人民政府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专用章”;区县(自治县、市)对此参照办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