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移民
建房质量复查验收确保安全入住的通知
(渝办[2002]37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确保移民安全入住,保证二期移民任务按时完成,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决定对移民房屋质量开展一次复查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验收的范围和重点
复查验收的范围:自1993年以来完工的所有移民房屋,包括全额移民资金所建房屋和使用部分移民资金拼盘建设的房屋。
复查验收的重点:移民房屋的地质环境,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边坡工程的质量,以及法定建设手续。
二、复查验收的总体要求
对城镇的移民房屋尤其是住房,以及农村移民点3层(含3层)以上的房屋要逐栋复查验收。对长江水利委员会编制的移民迁建规划地质详勘中列为可建区的房屋,一般不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慎建区”、“禁建区”的房屋和“可建区”中发现有地质隐患的房屋,有关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成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此次移民房屋复查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并与《长江三峡工程二期移民验收工作大纲》相衔接。除保证移民房屋质量外,对移民房屋档案资料也应进行检查,以完善必备的档案资料。
三、复查验收的程序、组织领导及时间要求
此次移民房屋质量复查验收采取三级把关的方式进行,即:实行业主负责制,由业主认真组织自查;实行区县(自治县)政府领导负责制,由区县(自治县)全面复查;市里组织抽样复查。有关区县(自治县)应由政府牵头,从移民、建设、国土等部门抽派人员组成区县(自治县)复查工作组,并在7月20日前完成全面复查工作。市政府责成市移民局牵头,从市移民局、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抽派人员组成市复查工作组,从7月下旬起,对有关区县(自治县)的复查情况进行抽查,并由市移民局将复查验收情况汇总报市政府。在复查验收工作中,各级移民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并列出复查房屋清单;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边坡工程的质量检查,各级国土部门负责移民房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其中,农村移民分散自建的房屋由各区县(自治县)负责复查。
四、复查验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