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指导线中的基准线是对大多数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适度增长的基本要求。因此,企业在确定当年职工工资水平时,应充分考虑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特别是要根据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与行业相应指标的对比,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定位,切忌盲目攀比其他企业工资水平。
鉴于近两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快,且物价水平相对较低的实际状况,为保持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合理适度,建议经济效益有所增长的企业2002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应主要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
(二)对于2000年和2001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0%,且当年平均工资增幅均接近或达到预警线的企业,200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应超过基准线。
(三)坚持工资指导线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采取分类调控与指导的原则。所有企业的工资增长达到或接近预警线都是危险的信号,特别是前一年度职工工资水平已经比较高的企业更不应攀比预警线;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实发人均工资的增长仍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
(四)工资指导线是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决定工资的重要参照依据,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经营者和工会双方应围绕基准线,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经过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率。
(五)对工资水平相对较低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职工工资增速较低的少数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本年度在经济效益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为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拟适当提高工资水平造成工资增幅较大时,可经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市属各企业出资人(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审批后实施。各单位在审核上述企业提高工资增长水平申请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1、2000年、2001年职工平均工资均低于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且处于同行业企业的较低水平;
2、企业2002年预测经济效益将实现显著增长;
3、人工成本状况(三项比重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处于同行业较好水平;
4、完成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
各单位根据以上原则,认真审核上述企业的申请,区别不同情况,从严掌握所属企业中工资水平较高企业的工资增长幅度。请各单位在2002年10月底前将审批企业的具体情况(包括企业2001年人工成本报表,近两年的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指标,2002年预测效益增长情况以及批准工资增长幅度)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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