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江西省交通稽查
征费局南昌分局征收营运车辆税收的通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加强营运车辆税收征管,经南昌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2年6月24日始,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江西省交通稽查征费局南昌分局征收营运车辆税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委托代征范围:
在南昌市(含四县)范围内,凡利用车辆从事运输活动,取得运输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城市客运出租车及经主管地税部门认定,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暂不委托征收)。
二、委托代征时期:
属于委托代征范围的纳税人,其2002年1月1日以后应纳代征税款,在相关交通稽查征费部门缴纳。
三、委托代征税种及征收标准:
四、委托代征的纳税申报及办证事宜:
(1)纳税申报程序:纳税申报期间,到委托代征部门缴纳代征税款的纳税人,须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手册及其他相关资料;从事临时车辆营运的纳税人,须依据有关证明填报纳税申报表,并缴纳委托代征的地方各税。
(2)发票领购:到代征部门缴纳代征税款的纳税人,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持《发票购买薄》到其所在地交通稽查征费所领购。从事临时车辆营运的纳税人,持有关证明,缴清税款后,到居住地交通稽查征费所开具发票。
对2001年1月1日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须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到委托代征部门缴纳代征税款;对未办理税务登记且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到委托代征部门缴纳代征税款。逾期未办理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罚。
五、委托代征地点:
(1)在东湖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到东湖交通稽查征费所缴纳委托代征的地方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