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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旁听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若干规定

公民旁听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若干规定
(2002年6月20日湖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公民了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的情况,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程和场所条件,决定是否设置公民旁听席及设置旁听席的会议范围。
  第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规定自愿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及联组会议。但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条 每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旁听公民的人数不超过20人。
  第五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设置公民旁听席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将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及建议议程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公民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介绍信于会议举行10日前,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理申请登记。
  公民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也可以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和本人身份证、介绍信复印件办理申请登记。
  第七条 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公民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人数没有超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限额时,申请旁听的公民列入旁听公民名单;人数超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限额时,旁听公民名单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符合条件的申请旁听的公民中随机抽取产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通知旁听公民于会议举行前1日报到,领取旁听证。
  第八条 旁听公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佩带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发的旁听证,按时进入会场,并在会议旁听席就座。
  第九条 旁听公民应当遵守《旁听须知》。对违反《旁听须知》的旁听公民,会议工作人员有权劝阻;不听劝阻的,令其退出会场,收回旁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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