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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成品油市场监督领导小组关于本市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成品油市场监督领导小组
关于本市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2]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成品油市场监督领导小组《关于本市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本市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几年来,本市成品油市场发展状况总体良好。但是,由于受利益的驱使,加油站违法经营、违规建设的现象仍有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和全国第四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现就本市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违规建设加油站,采取停业整顿、停止建设、停止供油的“三停”措施;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进一步完善加油站布点规划;严格加油站审批制度,调整审批权限;加强对加油站企业的动态管理,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加油站专项整治。
  二、具体措施
  (一)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加油站
  1.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以及有加气站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加气站,一律停止经营成品油业务,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2.对未取得市成品油市场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正在建设或尚未开工的加油站,一律停止建设,进行清理,由市计委会同区县计委负责监督检查。
  3.对油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油站和存在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加油机未经质检部门检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的加油机等情况的加油站,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予以处罚。
  4.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以及私自改动、拆卸、损毁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的加油站和有严重偷漏税行为的加油站,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成品油市场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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