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永泰县电信公司发放
职工生活补贴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榕国税函[2002]252号 2002年6月18日)
你局《关于永泰县电信局补税问题的请示》(樟国税发[2002]74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电信公司发放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生活补贴问题。因为电信企业在核定效益工资最初基数后,各地政府又陆续出台了发放地方性补贴的规定,电信企业原核定的工资基数中未包括这些地方性补贴,而且各地电信公司已在效益工资外发放了这些补贴。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经请示省局,同意对各地电信公司在1999年前按省邮电管理局文件规定发放的职工生活补贴不作纳税调整,但1999年后若继续发放生活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