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梅州市下属各县(市)销售电价的批复
(粤价[2002]196号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
梅州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梅州市各县(市)电价调整方案的请示》(梅市价[2002]30号)收悉。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的有关规定和省网销售电价调整后你市趸售电价降价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蕉岭县将农村住宅电价降到0.79元/千瓦时的同时,实行城乡其他各类用电同网同价。
二、同意你市上报方案中调整五华、丰顺、梅县、平远、大埔、兴宁市(县)销售电价的意见。
三、调整后的电价(见附件)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所执行电价与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四、调整前执行峰谷电价的用户,调整后如仍执行的,其电价请当地物价局根据附件的价目表,按调整前的峰谷比价、时段计算。
五、希望你市继续加强电价管理,进一步降低电价,争取早日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今年“两改一同价”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