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取不同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盘活土地资产
1.保留划拨方式
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交易行为,以及改制企业的生活设施、公益设施用地,可以按保留划拨方式处置。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由改制后的企业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中央在滇企业改制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2.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
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企业,其国有划拨生产经营性用地,经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土地使用权可按授权经营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处置。评估有困难的企业,可参照政府批准的基准地价计算。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省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到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和授权经营手续后,到土地所在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企业改制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企业租赁经营,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涉及的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土地,应当在土地评估的基础上,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方式进行处置。但需按《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再到土地所在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和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向政府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按评估地价的5%—20%缴纳,60天内一次付清的,再给予减免应缴出让金30%的优惠;分期缴纳的:60天内先缴应缴出让金的25%,余款可以在5年内付清。其中,属“退二进三”和易地搬迁改造的国有企业,可按评估地价的20%缴纳;属于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困难企业,按评估地价的5%缴纳。
4.国有企业改革应纳入有偿使用的土地,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等国家明确规定必须以出让方式提供的以外,可以采取国有土地租赁的方式进行处置。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可按国家规定的出让金最低标准折算。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或租赁年限内,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二)加大矿业权处置改革力度,依法减免探、采矿权使用费
1.国有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在申请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应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