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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办法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办法
(云国土资[2002]33号 2002年6月26日)


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文件精神,确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国土资源部门分解任务的顺利完成,经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国土资源部门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出以下实施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以国土资源利用结构调整,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
  省委、省政府决定,用3年左右的时间,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退保进,以放促活,分步实施,全面有序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基本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刻理解这一决定对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深化土地、矿产资源使用制度改革,不断加大以国土资源利用结构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力度。
  (一)调整国有企业土地资源利用结构
  1.国有企业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凡改组改制后不改变土地用途的,仍然按照原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和处置的有关手续。
  2.企业经批准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属于生产自救、职工分流和内销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缴纳出让金。
  3.企业将划拨土地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纳入政府统一收购储备和供应的轨道。对具备条件的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企业具有开发资质和能力自行开发的,该土地使用权可以挂牌方式出让。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让国有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所收出让金扣除有关税费后,以先征收后返还的方式用于该企业的职工安置和增资减债。属于“退二进三”和易地搬迁改造的,返还80%;属于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困难企业,返还95%;属于国有依法破产企业的,出让金100%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后有剩余的,与破产企业其他财产一并处理。
  (二)促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为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环境。在治理整顿工作中,要突出抓大放小、保优关劣的原则,加大劣势企业整治和关闭破产的力度,坚决关闭破坏浪费资源、布局不合理、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小矿山。促进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充分运用国土资源资产重组调控手段,配合产业主管部门,通过改组、改制、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出售等方式,提高国有企业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着力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力的大企业和大集团。
  二、盘活土地、矿业权资产,充实国有企业资本金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运用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一系列优惠政策,采取多种形式盘活土地、矿业权资产,支持有关主管部门将所得收益优先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和增资减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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