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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新建高层建筑(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开挖深度超过3米)按下列标准收取:
  1、国家一类防空重点城市(昆明市)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与建筑物底层同等面积,下同)计收,每平方米2000元。
  2、国家三类防空重点城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大理市、个旧市、思茅市、景洪市和楚雄市)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收,每平方米1600元。
  3、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昭通市、宣威市、开远市、潞西市、瑞丽市、文山县、临沧县、丽江县、香格里拉县、沾益县、马龙县、陆良县、罗平县、师宗县、会泽县、富源县、蒙自县、河口县、弥勒县、建水县、金平县、砚山县、富宁县、丘北县、麻栗坡县、西畴县、马关县、广南县、普洱县、墨江县、孟连县、峨山县、腾冲县、南华县、祥云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和六库镇)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收,每平方米1200元。
  (二)新建多层建筑(9层以下,含9层,或者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米)按下列标准收取:
  1、国家一类防空重点城市(昆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30元。
  2、国家三类防空重点城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大理市、个旧市、思茅市、景洪市和楚雄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0元。
  3、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昭通市、宣威市、开远市、潞西市、瑞丽市、文山县、临沧县、丽江县、香格里拉县、沾益县、马龙县、陆良县、罗平县、师宗县、会泽县、富源县、蒙自县、河口县、弥勒县、建水县、金平县、砚山县、富宁县、丘北县、麻栗坡县、西畴县、马关县、广南县、普洱县、墨江县、孟连县、峨山县、腾冲县、南华县、祥云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和六库镇)按地面总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10元。
  除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国家一类防空重点城市、国家三类防空重点城市和省级防空重点城市以外,其它地区一律不得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省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为准)项目,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在国家或省规定的各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不得向其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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