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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
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计价格[2002]635号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


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人防办公室: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云发[2001]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提高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必须坚持以配套建设为主的原则。对按规定必须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的项目,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和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很不经济的(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项目)。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照前款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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