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村拖拉机养路费征收标准问题的复函
(黑价经字[2002]144号 2002年6月20日)
富裕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农村小四轮拖拉机养路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富价呈字[2002]6号)收悉。今年三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委黑价联字[2002]5号文件针对省内部分市、县农民反响强烈的对农村拖拉机乱收费问题作了明确答复。对农村拖拉机养路费征收标准问题,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办黑交发[1997]262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二、二款有明确规定。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黑交发[1998]141号)中第五项第一款又作了明确说明;“我省为切实体现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村拖拉机又制定了进一步减征规定,即农用拖拉机(除完全从事田间作业外)按20%征收;完全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村拖拉机按4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