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技工学校要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逐步改善教师队伍结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学校新进教师必须达到本科以上学历,现有教师3年内必须达到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工学校(职业培训学院)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操作技能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以上水平,其它技工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取得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学历、操作技能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职业资格)以上水平。在加快培养一批胜任一体化教学的专业课教师和保持骨干教学力量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可聘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事业科技人员、高级技能人才承担教学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关心技工学校教师的生活,确保工资按月足额发放,保障教师各项合法权益。
二、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
各级政府要把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措施来抓,认真研究制定再就业培训措施和计划,合理确定再就业培训基地,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树立新的就业观念,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择业。要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落实好再就业培训补助经费,通过核定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一定期限内再就业率核拨培训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进一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分工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要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培训期限可按培训专业的技术难易程度灵活掌握。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可获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就业的凭证之一。
就业训练中心是承担就业和再就业培训任务的职处培训机构。各地要重视加强就业训练中心建设,增加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就业训练中心的实习工厂(场、店)、教职工的职称评定和工资福利待遇等,按技工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改就业训练中心,挤占、平调就业训练中心的资金、场地和设施。要积极扶持社会各类其他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充分发挥其职业培训的优势,将其结业生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符合条件的办学单位,其教师可参加技工教师系列职称评审。要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坚持标准,严格审批,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