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
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29号 2002年6月20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
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是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加快技能人才的培养,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措施。党的十五大以来,我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了较大发展,但总的来看,劳动者素质偏低,技能人才缺乏,严重制约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影响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是我省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产业竞争将会更加激烈,对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需求将会更加紧迫。为了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造就一大批适应我省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型技能人才,尽快把劳动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巩固发展技工教育,加快技能人才的培养
技工教育是国家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技能人才的职业资格教育。要按照面向市场、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色、保证质量、服务就业的要求,全面推进技工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一)调整技工学校布局。要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变化,对全省技工学校布局进行合理调整,适当压缩学校数量,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办学层次,改变目前学校规模小、层次低、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各地市要通过兼并联合、增加投入、抓大扶强等多种形式,集中力量办好1至2所示范性技工学校。各行业举办的技工学校应打破行业之间的界限,进行合并和重组,扩大办学规模,实现资源共享。对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的县级政府举办的技工学校要加以扶持,使之成为当地职业培训的龙头,其他县办技工学校要依托骨干技工学校,集中力量办好符合当地经济结构的特色专业。要加强技工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有条件的可作为企业培训基地,实行校企共建。引导和鼓励技工学校与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组成紧密型或松散型联合体,使培训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利用。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是企业职工培训基地,要继续给予政策扶持,并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为社会培养实用人才,招生困难的可改为职工培训中心。对未列入财政预算且资金无保障、连续3年不招生或招生数量很少的技工学校,可通过联合、分离、转制、撤销等方式进行改组。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有关规定举办技工教育,积极探索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合作等形式办学,努力实现教育投入多元化,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办学体制。对于社会各方面举办技工学校,各级政府要在基建所需用地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在投资、收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在技工学校布局调整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技工学校的办学性质、挪用侵占国有资产。未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撤改技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