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国际航空旅客运输
专用发票领购和缴销等事项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2]18号 2002年6月21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现对省局闽地税征[2002]12号文有关专用发票的领用和缴销等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专用发票由设区市局(不含厦门)和省局直征分局向省局票证装备分局领购后逐级发放给各主管地税机关,再由各主管地税机关发售给民航部门批准的航空公司国际航班销售部门(办事机构)或销售代理单位(详见附件)。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专用发票的缴销工作。
二、航空公司国际航班销售部门(办事机构)或销售代理单位如有调整,由民航华东管理局通知省局后,省局另行下文通知。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
经民航部门批准在我省开具专用发票的航空公司
销售部门(办事机构)或销售代理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