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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汕尾市下属区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汕尾市下属区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批复
(粤价[2002]208号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汕尾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汕尾市趸售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请示》(汕价函[2002]61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的有关规定和省网销售电价调整后你市趸售电价降价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上报的海丰县、陆河县、陆丰市和华侨管理区的电价调整方案,在降低现行电价,保证城乡住宅电价降到0.79元/千瓦时的基础上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调整后的电价(见附件)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
  二、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所执行电价与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三、希望你市继续加强电价管理,进一步降低电价,切实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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