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筹资渠道
农民个人交纳的费用是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主要来源。举办合作医疗的单位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广泛征求意见,合理确定向农民筹资的标准。
有条件的村,在集体经济收入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农村合作医疗。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按本地的发展目标、计划,安排支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从2002年至2006年,省财政每年安排715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鼓励社会力量对农村特困群众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活动,对患急重病或意外伤害而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特困群众实施医疗救助。
(三)资金使用管理
省级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6000万元作为合作医疗引导资金,重点补助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近3000万农村人口特别是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人口参加合作医疗;每年安排1000万元支持东西两翼及粤北山区县(市、区)建立县一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每年安排150万元用于业务培训和宣传示范推广工作。市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合作医疗资金补助和建立县一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部分用于业务培训和宣传示范推广工作;镇(乡)级资金主要用于合作医疗资金补助。
县一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重点用于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医疗需要和调节合作医疗资金运作风险。对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特困农户,可在合作医疗补助的基础上,再从基金中给予资金救助;对无经济能力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特困户,可从基金中支付合作医疗保障金。省级补助资金,按被扶持县(市、区)的农村人口数,根据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和财政人均财力等因素进行分配,并根据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到位及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的筹集情况,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拨。合作医疗引导资金逐级下拨至乡镇,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下拨至县(市、区)。省下拨的资金与各级财政、集体、农户出资形成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实行独立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应做到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积累的资金转入下年使用。享受省级资金的县(市、区),每年要向省农业厅、财政厅报告一次资金使用情况。各级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定期审查。对侵占挪用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条 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