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负责本辖区法制工作,开展法制教育,推动依法治街。
3.制订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落实维护社区政治稳定和社区安定。
4.会同有关部门对外来人口进行综合管理。
5.负责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和失业人员的培训、再就业工作。
6.负责计划生育、红十字会、人民调解、拥军优属、征兵等工作。
7.维护老年人、妇女、儿童、青少年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社区建设工作
1.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搞好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合理配置社区资源。
2.组织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动员社区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
3.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4.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社区文化、社区体育、社区教育、社区卫生和普及科学常识等活动。
(五)搞好居民工作
1.指导、帮助和推动居民委员会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自治作用。
2.对居民进行社会公德教育,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环境综合整治、邻里互助、婚丧习俗改革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为区域经济提供全方位服务,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赋予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权
(一)向辖区内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布置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任务,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二)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对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的规模和组织机构
(一)调整街道办事处设置规模,街道办事处设置一般以管辖8万人左右为宜。
(二)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合并、撤销应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情况,本着便于联系群众和有效管理的要求,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街道办事处内部工作机构设置要根据职能和分工,相应加强城市管理、社区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机构额内自行决定。
(四)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行政编制,视街道的人口数量、辖区面积,由区人民政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