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一)、(三)项、第六条”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2]19号 2002年6月27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发票管理的若干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票开具问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规定,单位、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不论付款方是否索取,都必须向其开具发票。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检查和督促有关纳税人认真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要按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给予处罚。今后凡发现主管地税机关和税务人员放弃职守,明知纳税人有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等违法违章行为而长期不查处的,将追究主管地税机关和有关税务人员的责任。
二、关于取消限额供应发票问题。
(一)停止执行省局《关于娱乐服务业使用定额发票强化征收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征[1997]38号)第二点定额加发票额征税办法中对定期定额户发票采用限额供应的办法,改为按定额全额供应发票。实行这一办法后,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定期定额户所领购发票的管理和核销等工作,防止非法买卖、转让发票和税源流失。
(二)为了依法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对定期定额户超定额领购的发票,应按有关税法规定征税,不能在购票时提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