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青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卫生学评价工作的通知
(青卫法监[2002]66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六州卫生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食品污染、生活饮用水污染、公共场所卫生污染、学校校舍内环境卫生污染、放射工作场所污染等,保障劳动者、学生、消费者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建设项目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卫生学评价工作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食品污染、生活饮用水污染、公共场所卫生污染、学校校舍内环境卫生污染和放射工作场所污染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危害性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危害性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危害性预评价报告或者危害性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二、各级发展计划行政部门、经贸委在审批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学校校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式供水或二次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和放射工作场所等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时,要请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卫生防护专篇。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在组织审查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学校校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式供水或二次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和放射工作场所等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要请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在对以上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对相应的卫生防护设计应一同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发放审查批准书,不能开工建设。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卫生部门对危害性预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进行卫生防护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增加卫生防护设计专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