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对乌鲁木齐市
危旧房屋进行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中央、自治区、兵团驻乌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建设厅《转发的建设部[2002]107号的通知》新建房[2002]3号及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建住房[2002]61号的要求。为防止发生危房倒塌事件,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所属及使用的危旧房屋进行自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房屋要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对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而出现问题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要追究责任。现就乌鲁木齐市房屋安全大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厂房、托儿所、商场、餐厅等公共场所;房屋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未拆除的房屋(重点)。
(二)、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的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所有及使用的房屋。
(三)、民有私房。
二、检查内容
各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对现使用年限已久、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首先进行自查,并于2002年7月10日前将自查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
三、抽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