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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后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
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后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黑财明传[2002]8号 2002年6月27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精神,我省已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财税字[200]71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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