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小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已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数量、贷款金额及受益人数,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相应措施。
(六)场地安排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社区服务小企业的场地安排办法和扶持支持办法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解决办法等。
(七)就业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减免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项目的人数及比例;政策落实中的主要问题、原因及解决办法等。
(八)各种就业载体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享受政策及组建就业组织进行资金扶持的情况;组织的数量及受益的人数;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解决办法等。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采取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系统组织自查、互查和抽查,市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
(一)区县各有关单位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工作要经常化,每半年一次,一年内不少于两次。检查面和检查内容均要达到100%。检查中,不仅要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和账目,还要深入实地,了解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反映。
(二)市各有关部门,在搞好自身工作检查的同时,对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分析;要在半年和年终对下属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监察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市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抽查。
(三)检查中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检查与纠正违反政策问题相结合;
2.检查与边查边改、建章立制相结合;
3.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4.惩戒与鼓励相结合;
5.监督检查与宣传教育相结合。
(四)各有关部门每次检查后都要写出专题报告,报市部门协商通气会议办公室。全市的总结报告由市部门协商通气会议办公室研究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
四、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由领导小组在集中各单位反映情况的基础上,经过研究,制定出检查方案,确定一个时期的监督检查的重点。
(二)方案下达后,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进行检查,并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情况沟通和配合。
(三)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重点问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