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老干部活动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价收函字[2002]26号 2002年7月1日)
省委老干部局:
你局《关于调整老干部活动收费标准的函》(吉老函[2001]20号)收悉。我省老干部活动费是1995年制定的,多年来在保证省直机关老干部活动,为全省老干部提供服务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各项费用的不断上涨,老干部活动费在使用上存在入不敷出的现象,致使一些老干部活动无力开展。为了保证老干部活动的正常进行,考虑到我省老干部公用经费标准已经提高的实际情况,本着“取之于老干部,用之于老干部”的原则,同意调整老干部活动费,具体内容函复如下:
1、属于省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收费标准为按参加活动的人数每人每月10元。
2、不属于省财政全额拨款的中、省直单位,收费标准为按参加活动的人数每人每月15元。
3、其他非省直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到省直老干部活动中心参加活动的,收费标准为按参加活动的人数每人每月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