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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税局涉外局关于贯彻武汉市地税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制度(试行)》实施意见

  5、除每月定期开展的“今日税法向导”活动外,充分利用《武汉地税涉外税收网站》和电话语音查询系统,及时宣传国家最新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管措施,实现政策信息资源共享,同时为纳税人免费提供有关税收政策宣传资料和免费赠阅有关涉税资料。
  6、对采取邮寄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其全部邮资费用由本局负担。
  7、对连续两届被评定为A类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由本局对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宣传。
  (二)对B类纳税人,实行以下服务和管理。
  1、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同时,重点是对纳税人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和提供税收咨询,帮助纳税人改进财务会计核算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誉等级。
  2、对纳税人每年只进行一次正常的全面性的税收检查(举报或上级交办的除外)。
  (三)对C类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1、每年适当强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
  2、对纳税人每年必须进行税务登记情况的年检,对纳税人上报的所有年检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需要到纳税人单位实地进行复核,审核或复核无误后,方能通过相关年检。
  3、不办理税款延缓缴纳手续。
  4、纳税人在领购发票时,从严控制,验旧购新,定量供应。
  5、纳税人参加各类评先或评优活动时,不予推荐,不出具有关证明。
  6、帮助纳税人强化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纳税申报质量,规范会计核算,促使纳税人提升信誉等级。
  九、等级的管理与调整。
  (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一般在评定年的上半年受理经营满两年的纳税人A类纳税信誉等级的申请。
  (二)在两年评定有效期内,纳税人有重大偷税、骗税、抗税和严重违反其他税收法规行为的,将按规定程序随时调整其纳税信誉等级。
  (三)两年期满后,由涉外局对A类纳税人两年涉税情况进行复审,对仍符合A类纳税信誉等级标准的,上报市局评审委员会,保留其纳税信誉等级。对不符合A类纳税信誉等级标准的,经市局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向下调整相应的纳税信誉等级。
  (四)对B类(或C类)纳税人,凡符合上一纳税信誉等级标准的,经纳税人申请,按照“评定程序”评审后,重新向上调整相应的纳税信誉等级。晋升为A类纳税信誉等级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局评审委员会审定。对经复审,低于原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的,经涉外局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向下调整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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