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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税局涉外局关于贯彻武汉市地税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制度(试行)》实施意见

  (一)A类纳税人:
  1、由纳税人向涉外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财会人员的会计师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2)纳税人对照本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一款所列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2、经涉外局征管处初审,基本符合条件的,发给《武汉市地方税务局A类纳税人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
  3、涉外局征管处负责将所有申报资料收集齐全后,交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4、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各业务处室职责分工,将纳税人提交的所有申报资料和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表》(见附件二)送各业务处室评审。由各业务处室根据评定条件和考评办法,提出评审意见。
  5、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经各业务处室综合评审,拟提名为A类纳税人的名单及有关资料报局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上报市局评审委员会。
  6、经市局评审委员会评定为A类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由涉外局征管处在接到市局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知书》(见附件三)及市局颁发的证书送达纳税人。
  (二)C类纳税人:
  1、各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评定条件及日常掌握的征收管理基础信息和有关情况,对有本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纳税人,作为C类纳税人提名,同时详细注明评定依据,其中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参照A类纳税人的有关指标计算。
  2、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业务处室提交的情况,将提名为C类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名单及有关资料报涉外局评审委员会。
  3、经涉外局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对评定为C类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由涉外局征管处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知书》(见附件四)送达纳税人。
  (三)B类纳税人:对既不具备A类纳税人条件,又未发生C类纳税人所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B类纳税人。涉外局评审委员办公室将采取一定形式予以公告,告知纳税人。
  八、服务管理:
  (一)对A类纳税人,实行以下服务和管理。
  1、免除纳税人两个纳税年度内的税务登记证年检和有关费用。
  2、免除纳税人两个纳税年度的税务检查(举报或上级交办的除外),如遇上级税务机关统一布置的税收专项检查,可由本局采取辅导的方式通知纳税人自查自报。
  3、凡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开展各类评优或评先活动,需征求税务机关意见时,本局优先推荐和出具有关证明。
  4、每年由局长带队,不定期地主动上门服务,开展纳税辅导,主动征求对办理各项税务事项的意见,及时提供有关信息服务。遇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待遇时,应主动及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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