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税局涉外局关于贯彻武汉市地税局
《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制度(试行)》实施意见
(2002年7月1日)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征管水平,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建立征纳双方诚实守信、互尊、互重的新型关系,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对纳税人试行纳税信誉等级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以下简称“涉外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为“纳税人”)。
对登记不满一年的纳税人和经认定为非正常经营纳税的纳税人,暂不评定其纳税信誉等级。
二、等级设置。
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实行分类制,即根据纳税人遵守和履行税收法律法规等情况分为A、B、C三类,涉外局按照分类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
三、评定内容。
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内容,由纳税人的直接纳税信誉、间接纳税信誉和其他社会诚信等组成。直接纳税信誉和间接纳税信誉的内容是评定的必备条件,其他社会诚信是参考条件。
(一)直接纳税信誉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检查情况、发票使用和管理等内容。
纳税人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检查情况的评定,暂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三个主体税种的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其他征收的规费情况作为参考。
(二)间接纳税信誉主要包括账簿凭证管理、会计核算、财务会计人员和办税人员的配备情况等内容。
(三)其他社会诚信主要包括工商、审计、海关等部门对纳税人的社会诚信评定情况,在评定时作适当参考。
四、评定条件。
(一)A类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开业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认真执行税务登记管理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