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
计委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桂价格字[2002]278号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
最近,国家计委办公厅以计价格[2002]625号文审定公布了262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现印发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审定公布补充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共262个品种(其中,甲类品种101个,567个补充剂型规格,乙类品种161个,734个补充剂型规格),是国家计委办公厅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文)要求,经市场调查,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而制定的,药品经营企业(零售单位)、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表列甲、乙类药品零售价格均为最高零售价格,实际执行中可以低于,但不能高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我局及各地、市物价局核定的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若高于此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改按此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此前规定价格与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附表规定的价格为准。我局桂价格字[2001]471号、桂价格字[2002]14号和本通知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生产企业按与代表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于2002年7月20日以前上报我局,经我局审核后方可执行。
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2661号文附表中按原地方质量标准制定胰激肽原酶、胸腺肽和前列地尔(前列腺素E1)等药品的统一价格暂不执行,对这些药品在国家质量标准制定实施后再实行国家统一价格,在国家统一定价前暂执行各省级物价部门制定上述药品的零售价格。
四、考虑到从2000年1月1日起国家已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因此,对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已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仍实行政府定价。非处方药(OTC)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为准。
五、根据国家计委的要求,已过专利保护期与国内仿制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2661号文及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临时价格。上述原研制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7月20日前按有关规定将产品成本、价格等资料报我局审核后,再正式上报国家计委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并经专家评审后重新核定其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