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合政办[2002]47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按规定参保并从我市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补缴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市政府64号令规定执行。
二、凡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2002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若其所在单位为职工一次性将养老保险金补足至15年,则按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30号文件第8条计算养老金待遇;若不补足15年,则按皖政办(2002)30号文件第11条计算养老金待遇。补缴基数按该职工退休前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补缴的费率按单位现行缴费费率。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补记个人账户。个人不补缴费用。
三、皖政办(2002)30号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凡2002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皖政办(2002)30号规定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凡在2001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完提前退休手续的职工,按皖政(1997)63号规定计发退休待遇。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
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办[2002]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实施以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已基本统一,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得到有效保障。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