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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函
(闽国税函[2002]223号 2002年7月3日)


  你公司《关于申请企业所得税集中申报集中监管的函》(国寿闽函[2002]7号)悉。鉴于因改变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区、县级支公司为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精神,同意于2002年起,由各设区市分公司(福州地区由省公司营业管理部)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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