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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

  加快信息安全管理、技术和产业发展支撑体系的建设,形成信息安全快速响应机制,提高本市信息安全的保障能力。
  建设和完善信息安全管理支撑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预案、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信息安全员持证上岗等制度;加强对信息网络和信息产品的监管,落实安全检测和认证制度,搞好信息安全设备研制、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口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非法入侵、泄密、窃密以及传播有害信息等行为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保障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网上个人隐私,抵制不良文化、不实新闻在网上的传播,维护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
  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加强信息安全防御体系建设,加快建设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加大对急需的信息安全技术、安全设备和安全产品的自主开发力度,开发智能化的网络安全防御设备和监控设备;研究开发各类应用系统的安全解决方案;形成自主的网络安全标准规范,新建或改建的信息系统工程项目,配套建设信息安全子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加快发展信息安全产业。抓好国家级信息安全应用示范工程和国家信息安全成果产业化(东部)基地的建设;力争在加密芯片、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路由器、病毒防范等方面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与产品。
  四、主要措施
  (一)加大信息化宣传教育力度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强信息化宣传和舆论监督,强化政府的导向和示范效应;办好定期举行的亚太地区城市信息化论坛、信息技术展览会等大型活动,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信息化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信息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信息化管理与运行体制
  建立健全市和区县的信息化工作机构,健全信息化工作责任制。在各级政务部门和重点企业,探索建立信息主管制度。发展机制先进、功能健全、操作规范的信息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在沟通协调、咨询服务、公证监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加快信息行业服务社会化进程,形成健全的社会服务体系、行业自律机制和中介服务市场。
  (三)构建信息化法律制度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围绕本市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按法定程序加快研究、制订或修订信息化相关法规,初步形成比较完善的信息化法律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努力做好信息领域的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法律服务等各项工作,保障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优化信息化政策环境
  积极研究、制定和完善与信息化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产业政策、投融资政策、消费政策、吸引和激励人才政策、分配政策以及其他有关政策,优化信息产业发展环境、信息技术应用环境、信息文化传播环境和信息人才培养环境,促进各行各业的信息化应用和信息产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五)建立信息化投融资新机制
  加快信息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与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接轨、适合本市信息化发展需要的投融资新机制。加大政府对信息化的投入,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机制,加强对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的资金支持。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多渠道融资、多元化投资、多形式运营。建立支持创业的投资体系,支持关键信息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产业化及试点。加大资产重组力度,扩大信息产业资产上市比重。广泛吸收民间资本,发展多元投资主体,拓展银行、证券、募集、风险投资等多种投融资渠道。
  (六)加强信息化标准建设
  根据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和上海的具体情况,在尚无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领域,制订一些迫切需要的地方性标准,并力争使其中的一部分主要标准成为国家标准,逐步构建信息化标准体系。同时,针对应用,抓好技术标准和功能性标准的制定工作。在电子商务和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金卡与收款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社区信息服务、智能化楼宇、信息系统一致性测试、信息安全技术和应用等方面,形成一批市场应用标准。积极开展信息技术产品质量检测和测评,推进和参与国家统一代码标准的研制和试点。完善信息化统计指标和核算体系,开展城市信息化水平的测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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