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交通行业工人职业
技能技术等级培训考核鉴定和营业性道路运输
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闽价[2002]费324号 2002年6月24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请核定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交函[2002]7号)收悉。为提高营运驾驶员的素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规范道路运输驾驶员岗位培训工作及收费行为,保证交通部《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的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立项收取交通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费的通知》(闽财综[1998]112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交通行业工人职业技能技术等级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8]费字11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交通行业工人职业技能技术等级培训、考核鉴定收费和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避免对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的重复培训和考核鉴定,减轻受训人员经济负担,将我省交通行业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和驾驶员职业技能技术等级培训、考核鉴定结合起来,“两考合一”,一次性培训、考核鉴定,同时发放“从业资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具体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由省劳动厅、交通厅共同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各级交通运政管理机构为交通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考试、发证费的执收主体。
二、“两考合一”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采取在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含实操)费用的办法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各级交通、劳动部门及其培训、考核鉴定机构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重复培训、重复收费。对不需要申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技术等级培训、考核鉴定,其收费标准仍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 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7]费字499号)规定执行;对不需要申领《技术等级证书》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其收费标准应在“两考合一”收费标准基础上扣减理论技能培训费和考核鉴定费(具体标准见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