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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地方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地方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各纳税人:
  根据杭地税政[2002]153号文件精神,从2002年7月1日起,停止收取地方养老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停止收取地方养老保险费是指《杭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办法》(市政府97号令)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地方养老保险费。对企业按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雇员)按本人月缴费工资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仍按市政府97号令规定执行。
  二、《关于对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部分企业免征地方养老保险费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243号)、《转发市社险委关于免征地方养老保险费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杭政办[1997]18号),及市地税局根据这两个文件转发的相关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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