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钦州市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2]288号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钦州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要求确定钦州市库区后期扶持基金随小水电征收标准的请示》(钦市价格字[200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
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精神,为解决库区移民生产、生活问题,同意你市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二、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0]150号)的有关规定,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不得再随销售电量征收,只能从电厂发电环节征收。核定你市灵山县、钦南区、钦北区按水电站上网电量每千瓦时0.02元、浦北县按水电站上网电量每千瓦时0.015元的标准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三、上述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暂在水电站现行上网电价中消化,维持水电站上网电价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