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交易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六条 挂牌交易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以挂牌交易供地的批准文号、当事人的委托文件或人民法院、执行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支付履约保证金、出让金或转让价款的方式、数额和期限;
(五)挂牌交易的时间、地点、挂牌期限、竞价方法;
(六)其他有关事项。
挂牌交易公告必须在县级以上的当地媒体公开发布。
第七条 挂牌人应制定挂牌交易须知,在竞买人报名时告知当事人或在挂牌交易场所予以公示。
第八条 竞买人必须按挂牌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限,将履约保证金金额汇入挂牌人指定的帐户,并持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或护照、保证金汇款凭证等材料,向挂牌人办理竞买申请手续。
经挂牌人审查同意报名的,竞买人应填写竞价人登记表,由挂牌人和竞买人分别执存。
第九条 竞买人登记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竞买地块;
(二)竞买人编号;
(三)竞买人身份情况(委托书、身份证等);
(四)委托关系;
(五)联系方式;
(六)竞买标的保证金数额;
(七)登记时间;
(八)其它应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 在挂牌交易公示期内,挂牌人应为竞买人对挂牌交易地块的实地勘查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竞买人向挂牌人提出报价交易申请时,应填写挂牌交易竞买报价单,并通过交易窗口递交给挂牌人。挂牌人在竞买人提交的竞买报价单上加盖专用章后,即视为承诺,竞买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回竞买报价单。
竞买报价单一式贰份,一份交挂牌人执存,一份由竞买人执存。
第十二条 竞买报价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竞买人的名称、住所;
(二)竞买地块;
(三)竞买报价;
(四)其它应载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