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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
(闽国土资综[2002]236号 2002年7月1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闽政(200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原土地使用者委托,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挂牌公示,接受竞价交易申请,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给出价最高且不低于挂牌底价的受让者。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挂牌人,参与竞价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为竞买人。
  第三条 下列类型用地,可以挂牌交易的形式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列入省国土资源厅挂牌出让管理目录的经营性项目用地;
  (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转让的;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后进行首次转让的;
  (四)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的;
  (五)人民法院、执行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的。
  前款所列的挂牌交易用地,凡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应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转让的,转让者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挂牌交易手续。
  以挂牌交易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定转让条件。
  第四条 挂牌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挂牌交易地块的供地审批;
  (二)挂牌交易公告;
  (三)挂牌交易报名登记;
  (四)接受挂牌交易竞价;
  (五)确定挂牌交易地块的受让者;
  (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
  第五条 凡采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于挂牌交易开始之前20日发布挂牌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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