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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龙门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初步方案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龙门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初步方案的批复
(粤价[2002]213号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惠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龙门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初步方案审核意见的函》(惠价函[2002]31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的有关规定和省网销售电价调整后你市趸售电价降价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龙门县在降低现行电价,保证农村住宅电价降到0.78元/千瓦时的基础上,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调整后的电价(见附件)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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