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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方案备案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
政务信息化建设方案备案制度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国务院办公厅加大了对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力度,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36号)及《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2001—2005年规划纲要》(国办发[2001]25号),提出了“三网一库”(办公业务网、办公资源网、政府公众信息网和电子信息资源库)的总体建设目标和年度任务,指导、规范全国的政务信息化建设。
  为加强对我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保持与全国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规范和标准的一致性,减少各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决策失误,避免低水平重复投资,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自2002年开始,建立我市政务信息化建设方案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建成政务信息化系统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将内部局域网、外部网站、纵向业务网、数据库的设计与实现方案及应用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凡正在筹建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将具体的规划内容和主要技术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厅。
  三、对上报的方案,市政府办公厅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和我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及各项技术标准进行审核,如发现有重大的规划和技术上的问题,将于半个月之内给予提示。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领导、机构设置情况及具体负责人员、联系电话等一并报市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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