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八区出租小轿车
不再向乘客收取路桥隧通行费的通知
(渝价[2002]344号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有关区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改善重庆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提高主城区道路桥梁机动车辆通行能力,市人民政府于近日出台了《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为减轻广大市民群众的出行负担,并规范出租车价格行为。经研究,现对主城八区内的出租小轿车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7月1日起,凡在主城八区范围内(除高速公路)营运的出租小轿车,不得再向乘客收取过路、过桥、过隧通行费。
二、主城八区以外未购买年票的出租小轿车,进出主城区收费站或高速公路代收站所发生的通行费用,由乘客据实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