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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关于全区农户规模养殖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水产畜牧局关于全区农户规模养殖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06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全区农户规模养殖示范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全区农户规模养殖示范实施方案


  实施规模养殖是实现养殖业比较效益和规模经济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快我区养殖业发展,努力把我区养殖业发展成一个大产业,必须大力发展规模养殖,提高养殖业的规模经营效益和产品质量。根据全区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区水产畜牧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重点突破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在农产自愿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农户适度规模养殖;以突破畜牧业规模养殖为重点,形成集中连片的区域规模优势和经济优势;通过打造品牌,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开拓多元市场,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
  二、规模养殖标准
  (一)规模养殖户标准。
  1.商品肉猪养殖户:年出栏商品肉猪20头以上(包括瘦肉型及其他常规品种肉猪。不包括烤小猪、乳猪以及买来饲养不足两个月又出售的猪);
  2.种猪养殖户:年出售中小猪100头以上(包括瘦肉型及其他常规品种中小猪);
  3.商品肉牛养殖户:年未存栏牛10头以上;
  4.奶牛养殖户:年末存栏奶牛5头以上;
  5.商品肉羊养殖户:年出栏商品肉羊30只以上(不包括买来饲养不足两个月又出售的羊);
  6.奶山羊养殖户:年末存栏奶山羊20只以上;
  7.肉鸡(或肉鸭)养殖户:年出栏2000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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