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管征的通知
(榕地税政一[2002]126号 2002年6月20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加入了世贸组织,来榕投资和任职的境外人员越来越多。目前对任职于“三资”企业的境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基本上已由其任职的企业代扣代缴,但对任职于内资企业(单位)的境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征因职责划分不够明确,还有存在漏征漏管现象。为公平税负,堵塞税收漏洞,进一步加强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税收管理
经市局5月27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市区(不含马尾、琅岐区),对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管征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即对任职于“三资”企业的境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三资”企业代扣代缴,并由福州市地税局涉外分局管征;对任职于内资企业(单位)的境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其任职单位负责扣缴,并由其任职单位的所在地地税局管征。前者的政策解释、辅导及协调工作由外税分局负责,后者的政策解释、辅导及协调工作由市局税政一处负责。在各县(市)及马尾、琅岐区,对境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征仍按原征管划分办法执行。
二、加强源头扣缴,完善申报制度
境外人员在取得的境内任职单位和境外派遣单位支付的收入时,应按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收入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在取得收入的次月7日内,自行或委托其任职单位财务部门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其任职单位为其法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如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对不如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等,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境外人员在任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离境时,应在离境前30日内自行或委托其任职单位财务部门填报“境外人员离职个人所得税结算申报表”,结清应缴税款。
三、加强税源监控,建立征管档案
各基层征收局要认真贯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将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列入重点管征对象,对任职于各类企业(单位)的境外人员进行跟踪了解境外人员在任职单位聘用期间取得的境、内外所得,及时掌握其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等情况,请按“附表1—3”等要求对所有在榕的境外人员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